close

學習語言提醒自己三件事!

學英文的方法哪些較省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2)日排審攸關「國民住宅」的《住宅法》修正草案,由內政部部長葉俊榮接受詢答。國民黨立委徐榛蔚表示,行政院的草案版本未與民間團體充分溝通,例如草案要求,為了市場健全發展所需,各級政府相關產業公會,應配合提供統計資訊,否則可能遭罰最高100萬元罰鍰,因為規範不明確,恐造成政府與業者對立。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辦公室也表示,將會在下週一(26日)邀請公民團體針對此法案召開公聽會。徐榛蔚表示,這次住宅法修法立意良善,但是新政府卻為了實現政見,忽略了溝通、未聽取相關團體的意見。徐榛蔚當場出示一份由「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不動產公會」)撰寫的意見書,交給葉俊榮帶回。根據記者取得的意見書內容,不動產公會認為,在行政院版住宅法草案第49條中,要求相關公會「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若不配合可能會被處最高100萬元罰鍰;不動產公會質疑,提供資訊的範圍不明,而且公會只是商業團體、沒有公權力,無法要求任何單位向它申報相關資訊,若公會主動收集資訊,也會有侵犯公司營運權的疑慮。至於在草案第53條,也針對住宅建案強制「開工後要申報」、「預售前要備查」、及「每季提報餘屋資料」,若未配合則會有最高30萬元的罰鍰。不動產公會也在意見書中表示,法條規範的範圍與定義都不明確,有執行上的困難;這些「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的規定,「其權力之大、裁量權之大難以想像,若遭有心人士濫權將嚴重影響憲法保障之權益」。徐榛蔚說,她支持資訊公開透明,但應該要辦公聽會與業者溝通,再做修法的實質討論。關於這些爭議,藍綠立委皆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改善。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要求內政部在法案審議時,必須強化與民間溝通,而徐榛蔚則提案要求內政部在進行有爭議的第49、53條條文修法前,必須召開公聽會。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許文龍則對提案表示無異議,預計將會依照決議辦理。在本日的詢答中,相較於不動產公會的訴求,關於弱勢或公民團體的意見相對較少提到。姚文智國會辦公室執行長陳先生表示,將在下週一召開公聽會,會中將邀請崔媽媽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公民團體代表,針對基金來源的永續性、公有土地撥用、對弱勢的住宅補貼,以及是否把《兩公約》關於居住權的保障精神入法等議題做討論。---------*附錄:行政院版本《住宅法》修正草案第49條: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三、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四、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3條: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銷售日期及銷售地點,連同建造執照影本,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經營或代理住宅銷售、出租之公司或商號,應將其已銷售或出租,或未銷售或出租之相關資訊,於每季結束前定期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58條: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61條: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營或代理住宅銷售、出租之公司或商號,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配合提供其已銷售或出租,或未銷售或出租之相關資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銷售預售屋,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於銷售前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w06uyuu4a 的頭像
    kw06uyuu4a

    kw06uyuu4a的部落格

    kw06uyuu4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